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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5〕37号)
2016-04-08 14:43  

 

全省各高等院校:

    按照《四川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4月30日

 

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基本建设管理,促进四川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原则,学校基建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教育厅是教育厅属高校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审核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其他省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条  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并对整个过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高校的校(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基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负具体责任。财务、审计、资产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审计监督、资产管理等工作。基建、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

第七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10月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委印发的《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川委发[2005]4号)精神,高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项目立项、重大项目招标等重大事项。高校校(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须经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教代会、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建立重大决策终生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  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要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原则上不直接分管基建工作,不得参与具体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九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严肃性和前瞻性,未经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校园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标准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经济适用原则,贯彻保护环境、节能减排、自然和资源可循环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装修标准、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经济性和合理性,避免奢华浪费和超标准超投资建设;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自然,创建环境友好型校园,优化功能分区和建筑布局,注重保留历史文脉和原有重点建筑的风格风貌,提高建筑文化品味,提升建筑文化的熏陶、教育和传承功能;

(三)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在总体布局和使用功能上,应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资源共享和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传统继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统筹兼顾,适度把握建设节奏和投资强度。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规划建设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和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组织以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和高校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并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规划,编制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在此基础上,有序安排年度基建投资方案。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要根据学校布局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出项目建设优先顺序。

第十四条  中、长期规划原则上要进行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情况可对已实施规划进行修订。规划修订必须要有充分理由和依据,必须经过专家评估和科学论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

第十五条  省属高校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是纳入学校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项目,未列入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建设。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和核准两种管理方式:

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审批项目由高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报行业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主要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核准项目按照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高校报主管部门转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均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学校请示文件;

(二)决策程序文件(如会议纪要等);

(三)校园规划;

(四)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五)资金来源分析报告;

(六)国土证或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七)省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九)节能评估报告及节能审查部门审查意见;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以及超过批复的建设年限而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未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范围内的改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按照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进入规定的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章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条  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开展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二条  建议计划是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启动建设和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申请方案的依据。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10月底前报主管部门;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是经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复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足额安排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并交付使用;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投资应依据项目审批或核准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六)项目所需投资必须列入学校下一年度年初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厅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4月底前报主管部门。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基建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四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度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9月底前报主管部门。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及投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报主管部门审核,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原则上不得拆分或新增建设项目。

 

第六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必须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采取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校应当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学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相关决议,在决议内容范围内对基建招标中的具体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及实施。研究决策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决策过程等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依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具备条件的高校,应将基建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从基建管理部门分离出来,建立单独的招标工作机构,对全校的招标、采购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的项目,不得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建设指挥部、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等组织研究或集体决定的名义,违规干预、插手和规避公开招标或比选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组织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对于公开招标或比选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委托任务,学校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确定委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合同文本审查应实行会签制,基建、财务和审计等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基建的院(校)领导审签,最后由校(院)长签批。重要合同文本应经学院校法律顾问审查签字。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合同签订后,分送学校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备案。要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学校干部和职工监督。学校基建部门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审计部门按照合同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应当实行认质认价制度。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参照定额工期,下同)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五条  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学校基建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制度,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变相转固或提前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实物移交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学校基建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资产部门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备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制度。加强基建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工程竣工验收等几个主要环节的全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八章 投资与审计管理

第四十条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未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的一律不得拨付资金。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拨付,基建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核实,审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过程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应当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实行分级会签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加强过程审计与监督,全程参与并开展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对承担结算审计任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监管。自觉接受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高校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根据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牵头、基建部门配合原则上在项目竣工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制度,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监督。

(一)加强纪律监督。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基建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基建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依纪依规受理、检查违纪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财务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审批的基建事项,不得编制年度预算,不得拨付工程款。

(三)加强民主监督。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建等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十八条  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教发〔2010〕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肃招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所属高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下年度的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挂钩。对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问题、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教育厅主管和省级其他部门主管的省属高等学校。省属高校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等建设项目,包括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BOT 、PPP等)建设项目、学校开发部门或资产管理机构或资 产投资公司独立或参与投资开发的本学校建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州)属院校由市(州)政府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民办高校的建设项目按照川府发〔2014〕29号通知之第六条和《目录》中的第十条规定,执行属地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具体和细化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2005〕249号)同时停止执行。文件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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